(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4.双方必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离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如有)。
2.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原件;
5.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应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离婚登记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捺指印。
3.领事官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当事人自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起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应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5.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并捺指印;领事官员担任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名。
6.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7.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栏签名并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离婚证。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当事人登录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