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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二、离婚登记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5:06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4.双方必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离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如有)。

2.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原件;

5.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应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离婚登记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捺指印。

3.领事官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当事人自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起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应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5.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并捺指印;领事官员担任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名。

6.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7.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栏签名并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离婚证。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当事人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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