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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件(如有)以及照片;
(二)如为婚姻登记证件损坏,应交回损坏证件;
(三)如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
提交经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如当事人已回国,可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时需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登记查档证明。婚姻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办查档证明。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查档证明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