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驻外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居住于国外的中国公民、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证申请。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二)驻外使领馆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可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声明、委托、婚姻状况、国籍、居留、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四)驻外使领馆不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1.合同、协议类公证;
2.涉及房产处分、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以及涉及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3.事实发生地在中国内地的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
4.中国内地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公证;
5.经审核后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其他公证事项。
上述不办理的公证类别,当事人可回国办理,或在当地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也可在开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的驻外使领馆办理远程视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