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规定,除香港外,加入计划的经济体只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公民中有资格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是:(一)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四)民营企业人员;(五)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我国旅行卡工作实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或部门初审、地方外办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当前,复审权均已全面下放至各地方外办,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请、管理办法。各地所要求的材料不尽相同,请申请人径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了解具体情况。
三、申请程序
(一)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政府官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将申请人材料送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由申请人原所属单位审核申请材料或将其材料送该单位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有关材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将申请资料送其企业注册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办公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苏州工业园区外事办公室审核。有关外办审核合格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四)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其企业注册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办公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苏州工业园区外事办公室审核。有关外办审核合格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2023年6月19日起,34个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名单如下)将启用外交部领事司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管理新系统,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在新启用系统上提交办卡申请,并进行申请进度在线查询。相关企业可向属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了解详情。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管理新系统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APEC/
启用新系统的外事办公室名单:
序号 | 名 称 | 序号 | 名 称 |
1 | 天津市外办
| 18 | 武汉市外办 |
2 | 重庆市外办
| 19 | 南通市外办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办
| 20 | 南京市外办 |
4 | 西藏自治区外办 | 21 | 广西北海市外办
|
5 | 内蒙古自治区外办
| 22 | 长春市外办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办 | 23 | 济南市外办
|
7 | 四川省外办
| 24 | 成都市外办 |
8 | 辽宁省外办
| 25 | 杭州市外办 |
9 | 湖北省外办
| 26 | 威海市外办 |
10 | 云南省外办
| 27 | 哈尔滨市外办 |
11 | 青海省外办
| 28 | 沈阳市外办 |
12 | 河南省外办
| 29 | 烟台市外办 |
13 | 陕西省外办
| 30 | 连云港市外办 |
14 | 贵州省外办
| 31 | 汕头市外办 |
15 | 甘肃省外办
| 32 | 西安市外办 |
16 | 珠海市外办
| 33 | 宁波市外办
|
17 | 大连市外办
| 34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