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5:06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留学人员等;

3.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结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

2.3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应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结婚登记预约,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可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婚姻登记。

2.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男女双方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作监誓人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证人”栏签名。

4.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当事人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 分享到:
中国公民办事须知                                                           外国人来华办事须知 / Visit China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找错 | 党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