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
根据哈法律规定,赴哈签证分短期、长期和外交、公务、投资三大类共39种。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在哈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逾期需申请居留签证。持哈外国人定居证出入哈无须办理签证。持中国香港特区护照在哈停留不超过14天免办签证,持中国澳门特区护照来哈前需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23年11月10日生效。根据本协定,中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商务活动(包含谈判、签约、提供咨询服务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旅游、医疗、国际运输及过境事由,持本协定规定的有效旅行证件(中国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旅行证)在哈国入境、出境或过境,自入境之日起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事由和时限的,则需在入境哈国前办妥相应签证。可在哈驻华使馆、驻上海总领事馆、驻西安总领事馆、驻香港总领事馆或驻乌鲁木齐签证代办点(仅限新疆籍中国公民)办理赴哈签证。签证申请类型须与出行目的相符,否则可能会被哈边检部门拒绝入境。
哈驻外使领馆颁发签证均需经哈国内批准并得到“返签号”后方可颁发,因此办理签证时间较长。哈不办理落地签证。签证具体事宜可咨询哈驻华使馆或登陆使馆网站查询,电话:010-65326182/65324189(请在工作时段致电:北京时间09:00-13:00,15:00-19:00)。
二、入出境
根据哈规定,外国人入境哈萨克斯坦后,哈境内邀请方(含:住宿宾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外国人入境信息或居住信息通知哈移民部门,登录哈电子政务网站https://eqonaq.kz/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同行未成年儿童信息)并在线提交,或向哈移民事务机构书面提交材料,外国公民无需亲自前往移民部门进行登记。办理该业务免费。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须在其签证到期前离境,如逾期离境须缴纳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拘留。如在入境后遗失证件,须补领新的国际旅行证件,并立即前往移民局办理出境签证之后方可离境。
哈边检部门电话:+7 (7172) 719-419(请在工作时段致电:阿斯坦纳时间09:00-13:00,15:00-19:00)。
入境时如随身携带超过价值10,000美金(或其他等价货币)现金或支票,随身携带或托运总重量超过50公斤/人的物品,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所携带现金或支票数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如超出则必须出具来源证明。如随身携带大额外币不报关,一旦被查出,除没收外,还将按哈法律定罪。严禁携带毒品、武器等物品。携带酒精制品不得超过3升,携带者需为18岁以上人士。
入境时需书面申报的常见物品有:
一、用于经营和生产活动的物品;
二、医疗设备;
三、麻醉品、精神药物和其它类似物品(需附有医生处方等证明);
四、宝石和贵金属;
五、无线电设备;
六、文物。
旅客自用的移动电话、药品和珠宝制品无需申报。如无需申报物品,可经绿色通道入关。
海关电话:007-7172-286438(请在工作时段致电:阿斯坦纳时间09:00-13:00,15:00-19:00)。
哈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获得其它国籍者30日内须向哈内务部门或哈驻外机构提交入籍说明报告,否则将被取消哈国籍并受到法律制裁。新生儿出生时,若父母均为哈国籍,则儿童无论出生在何处都具有哈国籍。新生儿出生时,父母中有一方为哈国籍,符合以下条件者,儿童具有哈国籍:儿童出生在哈国;儿童在国外出生,但父母或其中一人在儿童出生时在哈拥有常住地。
移民局电话:007-7172-715131,007-7172-722666(请在工作时段致电:阿斯坦纳时间09:00-13:00,15: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