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四)驻外使领馆不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1.合同、协议类公证;
2.涉及房产处分、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以及涉及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3.事实发生地在中国内地的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
4.中国内地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公证;
5.经审核后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其他公证事项。
上述不办理的公证类别,当事人可回国办理,或在当地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也可在开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的驻外使领馆办理远程视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