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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1日 00:00  

 

  为进一步方便外籍高科技人才、华人专家来华从事学术、科技交流和经商投资,现将已试用一年的有关来华签证规定公布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申请长期多次来华签证:

  (一)、在外国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中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或大公司企业里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并且在学术(科技)交流、项目研究与开发、投资办企业等方面已与中国国内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需经常来华者;

  (二)、在华公司的境外母公司需经常来华指导工作的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执行双边中央或地方政府间交流及合作协议需经常来华者;

  (四)、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需经常来华者;

   二、申请方式

  (一)、境外

  具备申请资格人员可持申请表、本人简历及相关材料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所在地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报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为当事人颁发签证。

  (二)、境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单位也可将与本部门有业务关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包括与国内交往简况)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将名单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由驻外使领馆颁发签证。

   三、签证种类

  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主管部门审批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为其颁发2至5年长期多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一般不超过180天的“F”字访问签证,但签证的有效期(含停留期)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四、收费标准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现行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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