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送往非《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设有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该领馆领区包括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应在该外办办理领事认证。
例如:A国(非《公约》缔约国)在上海设有总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其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如文书由浙江省某公证处出具并拟送往A国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后,再送往A国驻上海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无需送外交部和A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中国内地只设有使馆,或虽设有领馆但不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则该省(市、区)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由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可根据外交部和地方外办的安排,在地方外办提交申请,由地方外办送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和A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