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
中国公民入境加拿大须持有效加拿大签证(香港特区护照持有者免签)。加主要入境城市是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华和哈利法克斯,但入境口岸不办理落地签证。申请者可通过加驻华使领馆或其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签证申请。收到申请后,加方会视情要求申请者提供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或通知申请者面谈。根据拟申请签证的种类,受理时间长短不一,且不确定性较大。申请者须在签证有效期之内抵达加拿大。
中国公民(不含持用香港、澳门特区护照人员)过境(含不出机场)加拿大(即经停加拿大前往第三国,且经停时间不超过48小时)须申办过境签证(免收签证费)。但持有效护照和有效美国签证的中国公民,搭乘加航(Air Canada)、加航胭脂航空(Air Canada Rouge)、中国国航、中国南航、中国东航、海南航空、厦门航空、中华航空(China Airlines)、国泰航空(Cathay Pacific)、菲律宾航空(Philippines Airlines)、WestJet、Jazz Air的航班,经停温哥华国际机场、多伦多皮尔逊国际机场(仅限1号航站楼)、温尼伯国际机场、蒙特利尔特鲁多国际机场(仅限加航航班),在符合下列条件情况下并经由机场和航空公司申请后,可免签过境加拿大:
(一)过境加拿大前往美国:1、从北京、广州、上海、香港、马尼拉、台北、东京、大阪、名古屋、首尔、厦门、福州、成都、沈阳、哈尔滨出发;2、已确认的自加拿大直飞美国的机票(需抵达加拿大后24小时内从加拿大出发);3、过境加拿大时,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美国签证;4、经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停留期间不得离开加拿大机场;5、如24小时内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无法直飞美国,过境人员应前往机场边境服务局办公室接受审核,以确定过境人员是否可以临时停留,以便继续旅行。
(二)从美国出发过境加拿大:1、从美国任一城市搭乘上述航空公司直飞航班赴加拿大上述指定机场并在边检区域办理过境通关手续或隔离中转区候机;2、非遣返或驱逐出境人员;3、持有效美国签证入境美国且未超期停留;4、持有过境加拿大直飞第三国且已确定座位的联程机票及第三国有效签证或入境许可文件;5、如当日因航班延误等原因无法直飞第三国(包括国籍国),过境人员应前往机场边境服务局办公室接受审核,以确定过境人员是否可以临时停留,以便继续旅行;6、经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停留期间不得离开加拿大机场。
二、入出境
入境加拿大无需填写入境表,但须在抵达入境口岸时填写海关申报卡。办理入境手续时,移民官会问一些简单问题,如搭乘航班、访加目的、在加联系人等情况。移民官会在护照上加盖入境章,并告知停留期限。
短期访加人员不得在加打工或学习。如需改变临时访客身份或延长停留期,须在身份或签证到期前提前30天向移民部门提出申请。
如系赴加留学或移民,建议携带有关证明,如出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毕业证、成绩单、学位证书、驾驶执照和经历证明并附英文或法文译文,以备抵加后使用。上述证明应提前在国内办妥公证以及“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公证办理请咨询公证处,附加证明书办理请咨询省级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不能为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
有关签证入境的更多具体信息请详见加方网站:http://www.vfsglobal.ca/Canada/china/或www.cic.gc.ca。
一、海关
(一)可以携带入境的个人物品包括:服装衣物、露营和运动装备、摄影摄像设备、个人电脑及关联设备、交通工具(如车辆、船只、私人飞机等)、酒精、烟草和电子烟产品、礼品等。只要入境时申报所有个人物品,离境时全数带走,则无需支付关税,否则可能需支付关税或其他税款。
其中,酒精、烟草和电子烟产品必须申报,且携带者需符合加拿大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要求和数量限制。最低年龄要求根据不同省区规定,有18岁和19岁之分。如携带数量在规定范围内,还可能需缴纳关税和其他税款;如超出规定范围,则需获得省区政府颁发的进境许可证。
进境礼品也必须申报,且可能面临开箱检查,因此建议不要对礼品进行封装。单件礼品价值低于60加元,无需支付关税或其他税款(但礼品不能是上述酒精、烟草和电子烟产品以及广告材料);如达到或超过60加元,则需支付超出部分的关税或其他税款。
关于允许携带入境个人物品的具体种类、关税征缴政策和方式、酒精、烟草和电子烟产品的年龄限制及数量限制等,请查阅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网站有关页面:
https://www.cbsa-asfc.gc.ca/travel-voyage/bring-apporter-eng.html#goods
(二)限制或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枪支武器、爆炸物、烟花、弹药、农药、大麻、食品、植物、动物及相关制品、威胁公共安全的消费品等。强烈建议提前查阅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网站有关页面了解详细信息,以避免遭受可能的处罚:
https://www.cbsa-asfc.gc.ca/travel-voyage/rpg-mrp-eng.html
二、检验检疫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负责对所有入境人员携带的食品、植物、动物及相关制品进行检查。
为保护本国生态系统,阻止入侵物种、植物害虫、动物传染病等通过各类食品、植物、动物及相关制品入境,对农作物、牲畜、环境等造成损害,加拿大限制或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入境(包括但不限于):食物(含生熟肉类、水果、蔬菜、牛奶等)、相关制成品(如用植物或木材制成的物品)、室内花草、活体动物(含宠物)、钓鱼用鱼饵、柴火、植物种子和根茎、弄脏的徒步靴等。详细政策和要求请查阅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网站有关页面:
https://www.cbsa-asfc.gc.ca/services/fpa-apa/bringing-apporter-fpa-eng.html
加拿大允许出于个人用途(非商业目的)携带特定种类的食品、植物、动物及相关制品入境,但需符合《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动物健康法》、《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且不超过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规定的个人免税进口限额。请注意:此类携带需进行申报,如未履行申报义务,或履行不完全,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扣押有关物品,并处以最高1300加元的罚款。关于可携带入境物品的具体种类、限量、要求,以及如何进行申报等信息,请查阅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网站有关页面:
https://inspection.canada.ca/en/food-safety-consumers/bring-food-personal-use
三、外汇管制
出于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需要,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规定,无论入境或离境,携带现金或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旅行支票、银行汇款凭据等,价值大于或等于10000加元(含加元和外币组合)则必须申报。如未履行申报义务,或履行不完全,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扣押这些现金或票据,在扣除占被扣资金5%至50%不等的罚款后,剩余资金将被退还。如所扣押资金被判定为犯罪收益或恐怖主义活动资金,这些资金将被直接没收。有关详细政策和要求,以及如何进行申报等信息,请查阅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网站有关页面:
https://www.cbsa-asfc.gc.ca/travel-voyage/ttd-vdd-eng.html
四、常用联系方式
出入境问题,可通过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网站查询(https://www.cbsa-asfc.gc.ca/menu-eng.html)。
如在加拿大境内,可免费拨打以下人工接听电话(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除外): 1-800-461-9999; 1-866-335-3237(听力障碍者可拨打该电话)。
如在加拿大境外,可拨打付费电话:1-204-983-3500或1-506-636-5064。
电子邮箱:contact@cbsa.gc.ca。
邮寄地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Ottawa ON Canada,K1A 0L8。
有关海关防疫的更多具体信息请详见加方网站:www.cbsa-asfc.gc.ca或www.inspection.gc.ca,并以加方解释为准。
自1977年2月14日起,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可自动取得加拿大国籍,但下列情况除外:出生时,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常驻加外交使团或联合国国际机构人员且父母双方均非加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资格。另,在外国出生者,其父母一方为加拿大公民即具有加拿大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获加永久居民身份者须申请居留卡(又称枫叶卡,有效期5年)。如果申请入籍前5年内在加累计居住时间超过3年,可申请入加籍,但需通过入籍考试。
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允许取得外国国籍的加公民保留加国籍,加入外国国籍并不意味丧失加国籍。如公民要求放弃加国籍,须向移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退出加国籍。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入籍申请审批中心 (Case Processing Center)可为申请人出具国籍记录检索证明(Search of Canadian Citizenship Records)。如需办理未入籍证明者,请与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电话服务中心(IRCC Call Centre)联络并请其寄送有关申请表。该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888-242-2100。
有关居留入籍的更多具体信息请详见加方网站: www.cic.gc.ca,并以加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