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凡申请赴华工作(“Z”字签证)/学习(“X”字签证)者、第三国公民及使用同一护照偕行人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附表》1份。请如实完整填写并签署。
(三)照片——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浅色背景的彩色护照照片(小2寸,48mm×33mm)1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四)居留证明——第三国公民在加拿大申请签证时需提供在加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的加拿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原中国护照——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第一次持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该护照照片资料页、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六)原中国签证——出生在中国且曾获得中国签证的外籍华人,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须提供旧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
(七)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及特别说明
(一)申请旅游、探亲签证(“L”字签证)
在华单位或个人的邀请函;如无邀请函,需提供在华旅行日程安排、机票和酒店订 单。
(二)申请商务访问签证(“F”字签证)
1、申请一次或两次访问签证者,请提供下列之一的邀请材料:国内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是指由外交部指定的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公司或社会团体签发的签证邀请函);各类交易会请柬(原件或复印件);国有、集体、合资、独资或私人公司,以及教育、文化、科研单位、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
2、下列人员可申请多次访问签证: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注明可颁发不超过1年的多次访问签证;曾经持有多次访问签证无不良记录者;在华有投资者,提供注明申请人姓名的中国《营业执照》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申请人);在华合法注册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出示在华公司公函。
3、赴华短期学习的,需提供:
A、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B、《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注明学习时间为6个月或6个月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学习签证(“X”字签证)
1、申请一般学校需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原件和复印件;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到暨南大学(含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华侨大学(含华侨大学[集美]华文学院)、北京、昆明、南宁三所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学习,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申请。
3、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的外籍人员,需提交《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表》、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
4、留学生的陪读亲属应申请“L”字签证(旅游探亲签证)。申请陪读“L”字签证须提供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此外还需准备留学生本人现持学生签证和相应外国人居留证的复印件一份。有关申请“L”字签证的详细步骤,请参阅“L”字签证申请须知。
注:1、拟在华学习6个月以上,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2、持“X”字签证人员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四)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
由中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须提供:A、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和复印件。赴华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籍技术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根据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凭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和中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双边或多边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签证。赴华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外国人(包括专家、义工、慈善人员等),须提供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赴华进行商业性演出,须提供:A、文化部批件(包括复印件);B、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的邀请函。驻华外国文化中心外籍工作人员,须提供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签发的“派遣国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确认函”和邀请函。上述以外其他赴华工作人员,须提供: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赴华工作人员的随任家属,须提供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及其他足以证明其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无需提供就业批准文件。
注:1、拟在华工作6个月以上人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2、持“Z”字签证人员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五)申请乘务签证(“C”字签证)
有政府间协议的按相关协议办理。如无协议或不属于协议范围,但需办理多次乘务签证的,须提供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签证通知函。定期专机、包机、轮船机组人员,须提供专机、包机所属公司或船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信函。在飞行许可获批准后,飞机才能启程。外国航空公司交换到中国航空公司执行国际航班任务的外籍乘务人员,须提供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注:司乘人员赴华旅游、探亲,无论其“C”字签证(如有)是否有效,均应另行申请“L”字签证。
(六)申请常驻记者签证(“J-1”签证)
J-1签证申请人需提供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所在新闻机构(需在华设有常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其中应明确该新闻机构简况,以及记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拟担任的职务、简历、拟常驻城市和记者证。 申请人如有家属(仅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任,凭外交部新闻司通知,申请与常驻记者相同种类的签证。来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随任家属,应提供亲属关系或相关材料申请“Z”字签证。 如多家新闻机构同时派同一申请人担任驻华记者,应分别履行上述申请程序,并在各自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新闻机构。 如申请人所在新闻机构在华未设有常驻机构,应当先由该新闻机构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总领馆向中国外交部新闻司递交在华设立常驻机构的申请,包括:A、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明确拟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工作人员数量、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包括护照复印件、记者证复印件、履历、职务、联系方式等);B、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C、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注:1、常驻记者签证申请人应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2、持“J-1”字签证人员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七)申请临时记者签证(“J-2”签证)
申请临时记者签证人员须提供:A、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B、记者所在新闻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在华期间详细日程(包含人员名单、抵离中国日期、目的地、采访主题及机构简介、地址、电话、传真);C、申请人记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D、如携带自用采访器材,请填写《记者随身携带器材申请表》。
注:临时记者签证申请人应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八)申请过境签证(“G”字签证)
申请过境签证人员须提供: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
注:除在签证申请表特别注明并经签证官员批准,过境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7天。过境签证一般为一次或两次,不发多次。
(九)申请定居签证(“D”字签证)
申请定居签证人员须提供: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申请人可委托在华亲友向定居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批准证明)。
注:持“D”字签证人员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十)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根据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总领馆领区划分,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签证代办机构到大使馆、总领事馆、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在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请签证,请点击此处。
(二)如有需要,申请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或验证申请材料上的签字。
四、办理时间(注:已启用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的馆可根据本馆现行安排调整此项容。)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办理:当日取证(上午11:00前提交申请,中午12:00取件,此服务须经批准)。
五、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次入境 50加元半年内多次入境 100加元
二次入境 75加元 一年内多次入境 150加元
团体签证 40加元/人
注:美国公民赴华签证不论次数,统一收费140加元/人;美国公民团签统一收费为120加元/人。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35加元。
(三)特急办理:每人加收50加元。
(四)接受现金支票( Money Order)、公司支票、加元银行卡(Debit Card),不接受现金、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如在大使馆办理,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Embassy; 如在总领馆办理,则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六、注意事项
(一)签证申请表的各项内容须如实、清楚、完整地在电脑上填写并打印。填写不实、漏填,均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批准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及停留期。
(三)在加拿大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首次申请签证,请参见在“加拿大出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赴华”。
(四)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