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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调查取证
  • 发布时间:2000年11月07日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一、外交途径

  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向对方公民或在对方境内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是通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转递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根据互惠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中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

  1、中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委托书和司法文书送外交部领事司转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馆,由使馆送驻在国外交部转有关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回证由原途径返回。

  2、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被委托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年龄以及受送达人详细的外文地址;诉讼的案由;委托送达的文件名称和数量。

  3、如委托调查取证,还应附调查提纲,开列需要证人提供证言的具体问题。

  4、按国际惯例,委托书及司法文书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二)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法院

  1、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将其本国法院的请求中国法院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委托书和司法文书或要求调查取证的文书送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专门法院执行送达;受送达人须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如未附"送达回证",有关法院应出具"送达证明");如有关法院拒绝送达或送不达,应说明理由。送达回证由原途径返回。

  2、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1)外国委托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2)受委托的中国法院的名称和地址。如受委托的中国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受送达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3)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年龄、地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4)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名称和数量;

  (5)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公民或法人送达出庭传票,送至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出庭日期应不少于两个月;

  (6)委托书及附送的司法文书应加盖外国委托法院的公章并均须附有中文译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司法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或英文译本);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中国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的委托书,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载明向中国有关法院做出互惠协助的承诺并提供案情简介及调查取证询问提纲。

  外国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内容有违中国法律规定的,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不予送达。

   二、领事途径

  中国与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向在对方境内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可以委托本国驻外国使、领馆以符合驻在国法律的方式代为直接送达或调查取证。一般可以采取通知当事人到使、领馆接受送达、领事官员前往当事人住所或工作场所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局用挂号信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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