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三)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必在驻外使领馆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取得的婚姻证件或证明如在中国内地使用,可在婚姻缔结地申办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后送中国内地使用。
(四)驻外使领馆与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证件号码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内地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中国内地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如选择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应在婚姻登记证件中加注有效的内地身份证号码。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当事人登录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