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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
签证入境

一、签证须知

根据双边协议,中国公民持外交、公务护照可免签入境斯洛伐克,持因公普通或因私普通护照者入境前需办妥签证。根据斯方要求,中国公民申办签证须提交的材料包括:签证申请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本人护照(3个月以上有效期),正面近照(3×3. 5mm,1张),邀请函(须经斯洛伐克警方核准)和往返机票。持香港或澳门特区护照者可免签入境斯洛伐克,停留期不超过90天。

斯洛伐克是申根协定签署国。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申根国家签证申请都须附有一份已购买的境外旅游保险,保险金额保障不得低于3万欧元,保险期限必须覆盖申请停留时间。申根国家有关使领馆以此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申请在斯洛伐克长期居留者还须提供无犯罪证明和斯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详细情况需向斯洛伐克驻华使、领馆查询。

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签证有三种:

(一)申根机场过境签证(A类);此签证对一些特定国家公民颁发,即便他们转机时不离开斯洛伐克机场亦须办理此签证。

(二)申根入境签证(C类);此签证允许持证人在6个月内一次或多次进入申根国,停留期不超过90天。

(三)斯洛伐克国别长期签证(D类);此签证在给予某人居留许可的情况下颁发,或基于斯洛伐克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的承诺,或出于斯洛伐克国家利益的考虑。持证人可在6个月内进入其他申根成员国旅行,停留期不超过90天。具体事宜可咨询斯洛伐克驻华使、领馆。

从2015年10月12日起,所有签证申请人在申请申根签证时将被要求提供十指指纹和一张数码照片。只有两种情况不用录入指纹:包括12岁以下儿童和身体条件不允许指纹录入的人。

有关斯洛伐克签证的具体事宜,请查询斯外交部网站:

https://www.mzv.sk/en/web/en/visa-and-services

或斯驻华使馆网站:www.mzv.sk/web/peking-en

二、入出境须知

(一)赴斯洛伐克人员入境时,应询需出示邀请函、宾馆订房证明、返程机票以及在斯洛伐克停留期间按日平均消费额57欧元以上的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特别提示

1、护照等身份证件应随身携带,以备当地警察随时查验。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有可能会被警方当作非法移民拘留。

2、如在当地私人住所居住,应在抵达后三日内到附近的外事警察部门登记注册。

3、军事和安全设施禁止拍照,违反规定者可能会被没收胶卷和照相器材、受训斥、罚款甚至被驱逐出境。

4、使用无人机需在斯洛伐克交通部注册,违反规定者将罚款330欧元;使用重量超过20公斤、装有摄像设备的无人机进行拍摄时,需经过斯国防部和交通部批准。使用无人机拍摄的时间仅限于白天。

海关检疫

一、从非欧盟成员国可免税携带下列商品入境斯洛伐克:

(一)酒类产品和含酒精饮料(旅客须年满17周岁)不能超过以下数量:4公升葡萄酒,或16公升啤酒或1公升酒精度超过22%的饮料和2公升其他的含酒精饮料(酒精度不超过22%)。

(二)烟草类产品(旅客须年满17周岁)不能超过以下数量:航空旅客:200支香烟,或100支小雪茄,或50支雪茄,或50克吸食用烟草;其他旅客(通过公路、铁路或水路入境): 40支香烟,或20支小雪茄,或10支雪茄,或50克消费用烟草。

备注:小雪茄为重量不超过3克的雪茄烟。

(三)其他商品

除上述商品外,价值不超过300欧元或航空乘客所携少于430欧元的商品可免税入境。15周岁以下的旅客可携带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商品免税入境。

此外,免税入境物品还需符合以下条件:非经常性带入的商品;以旅客或其家人个人使用或作为礼品目的的商品;从物品性质及数量上应非贸易目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所述任一条件,须在缴纳关税和其他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等)之后才能入境。如斯洛伐克海关部门对入境物品有怀疑,有权要求旅客以书面形式递交报关单。

二、特别提示

(一)勿从非欧盟成员国带入生肉、肉类产品、含有肉类成分的食品、奶乳和含有奶乳成分的产品(易腐食品)。携带此类食品入境须遵守相关的严格规定并经过兽医检查。出境时也不要携带上述食品,通常情况下,这些食品被禁止带入第三国,或受到严格条件限制。

(二)如在欧盟境内旅行期间需持续接受药物治疗,可携带由主管医生开具的与旅行时间相符的适量药品。携带成瘾药品与精神性药品(例如镇定剂、兴奋剂和致幻剂)须持特别许可(相关问题可向卫生行政管理与许可证办理部门咨询)。

(三)每位进入或离开欧盟的旅客,如携有超过(含)10,000欧元或等额现金(任何货币)、证券、契约、股票、旅行支票等,须向斯海关进行申报。申报表要在旅客进入或离开欧盟境内的当地海关部门(或其他负责部门)填写并递交。

(三) 斯洛伐克海关对枪支弹药、文物和药品实施严格管理。携带违禁品出入境者将受到严重处罚。详情可查询斯洛伐克海关网站:https://www.financnasprava.sk/en/homepage

居留入籍

申请加入斯洛伐克国籍者须在斯洛伐克连续长期居住8年,懂斯洛伐克语,最近5年无犯罪记录,最好无他国国籍或出具放弃他国国籍的证明。通常与斯洛伐克公民结婚或为斯洛伐克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斯国籍。斯洛伐克不承认双重国籍,斯洛伐克公民一旦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意味着自动放弃斯国籍,但因为出生或婚嫁获得的第二国籍可保留;新生儿如涉及双重国籍,父母须在一年内为其选择一国籍,否则以新生儿有长期居留的国家国籍为其国籍。

2011年颁布的第404号《 外侨居留法 》 ( Act No.404/2011 0n Stay of Aliens)规定:

一、短期居留依申办者的不同目的而颁发,诸如经商、就业、学习或家庭团聚等,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长期居留分“首次颁发”和“再次颁发”两种。“首次颁发”对象为外籍公民与斯洛伐克公民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申请,或为了斯洛伐克的国家利益而为某些外籍公民颁发。 “首次颁发”的长期居留有效期为5年,“再次颁发’’的长期居留无期限。

三、申请在斯洛伐克短期、长期居留必须在国外向斯洛伐克各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延期申请由斯境内外事警察局办理。递交申请时必须同时出示下列材料及证明:

(一)申请表格;

(二)两张彩色照片3x3.5厘米;

(三)护照;

(四)居留目的证明;

(五)费用保证;

(六)住房保证;

(七)无犯罪证明。

上述材料90天内有效。外事警察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是否同意,特别情况下180天。外事警察局同意后,由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给申请人发签证。申请人入境后在30天内要办体检证明。

具体要求可查询斯洛伐克内政部网站:

https://www.minv.sk/?residence-of-an-foreigner

四、关于外国人居住申报和登记

(一)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

(二)已被批准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内到警察局登记;

(三)在斯洛伐克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五、关于在斯洛伐克境内外国人的义务

(一)遵守斯洛伐克法律和规定;

(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四)在斯洛伐克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有关居留问题,可参考由国际移民组织移民咨询中心出版的《在斯洛伐克外国人常见问题解答》宣传手册,网址:https://www.employment.gov.sk/files/slovensky/ministerstvo/integracia-cudzincov/zivotne-situacie-cudzincov/odpovede_na_casto_kladene_otazk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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