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领事 > 领事专题 > 航空安全知多少
领事专题
【航空安全知多少】(十一)—特殊旅客乘坐飞机需注意哪些事项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15:31  

  ◆残疾人旅客乘机注意事项

  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及服务,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发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凡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人,都具备乘机旅行的条件。

  残疾人应当在定座时将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应尽快答复定座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满足其乘机需求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一)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二)托运电动轮椅;

  (三)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四)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五)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需求后,承运人应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答复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满足上述需求。

  如果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者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时,残疾人应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应当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

  可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包括:助行器、拐杖、折叠轮椅、假肢、助听设备、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多功能、简易)、助视器、盲人眼镜。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上述约定的协助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登机、离机协助的,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

  ◆孕妇婴幼儿和老年人乘机注意事项

  尽管民用航空运输具有舒适性、安全性的特点,但为了保障旅客身体的健康、安全,航空公司对孕妇、婴儿和老年人乘机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运输规定。

  (一)孕妇和婴幼儿乘飞机注意事项

  由于飞机是在高空中飞行,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而妊娠期的孕妇及新生婴儿身体抵抗力较差,气压的变化容易引起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同时,新生婴儿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气压变化时新生婴儿又不会作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的平衡,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健康孕妇,可按一般旅客运输。超过8个月(32周)或不足9个月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72小时内交验由医生签字、且必须是省级医疗单位以上盖章的《诊断证明书》,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怀孕超过9个月的孕妇不接受运输。

  不足l4天的新生婴儿不能乘坐飞机。年龄为出生14天至2周岁的婴儿在购票时需提供证明年龄的证件。

  每名成人只能携带两名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旅客,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的,另一名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

  飞行中需注意保护婴儿耳膜。为了保护婴儿身体的健康,应尽量避免长时间的空中飞行。当飞机起飞时,携带新生婴儿乘机的旅客应当将预先准备好的棉球塞入婴儿耳孔,以免气压波动对婴儿身体造成伤害。

  (二)老年人乘机注意事项

  根据民航规定,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飞机,必需要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证明。

  • 分享到:
中国公民办事须知                                                           外国人来华办事须知 / Visit China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找错 | 党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