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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申请“领事结婚登记”为何结果有别
  •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6:32  

  领事结婚登记,是指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一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中国公民出国人数的增多,“领事结婚登记”也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有的海外中国留学生希望就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简称“中国领事”)申办结婚登记手续,有的中国公民则希望在临时出国旅游期间能够办理领事结婚登记以作个纪念等。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以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中国领事对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申请,有的可以办理,有的不宜办理,有的不可办理。因此,必然会出现当事人“同样申请‘领事结婚登记’但结果有别”的情形。

  例一:中国领事为中国公民阿明和阿秀办理了结婚登记

  (一)阿明和阿秀提出结婚申请

  中国公民阿明(男,25周岁)与阿秀(女,22周岁)在D国的一所大学读研究生,多年的同窗生活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后来友谊慢慢地变成了爱情,再后来两人决定就近办理结婚手续并领取中国结婚证书。

  于是,他们共同向中国驻D国大使馆提出了结婚申请。

  (二)中国领事的处理情况

  中国与D国虽尚无现行有效的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但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阿明和阿秀符合中国领事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条件,即:

  1、D国法律承认领事办理结婚的效力;

  2、男女均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3、男女双方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婚且已达法定婚龄,同时他们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领事自愿提出申请。

  所以,中国驻D国大使馆应阿明和阿秀的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中国结婚证书。

  例二:中国领事未为中国公民阿海和阿真办理结婚登记

  (一)阿海和阿真提出结婚申请

  中国公民阿海(男,27周岁)与阿真(女,25周岁)在M国的一所大学读研究生。同阿明、阿秀一样,老乡兼同学的情谊同样使阿海和阿真的感情不断升华,并且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得悉阿明和阿秀通过中国领事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中国结婚证书的消息,阿海和阿真为不必专门回国办理结婚手续而兴奋不已。

  于是,他们共同向中国驻M国大使馆提出了结婚申请。

  (二)中国领事的处理情况

  中国与M国间既有现行有效的双边领事条约,也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尽管为阿海和阿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但由于M国法律不承认领事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中国领事没有受理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

  中国领事耐心地向阿海和阿真解释:中国领事不宜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因为M国不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建议他们依法向M国主管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或者回国向民政部门申办结婚登记。同时说明:如他们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证明或文件需送至中国内地使用,可在办妥当地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反之,如他们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明或文件需送往居住国使用,亦应办妥中国内地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后,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最后,阿海和阿真对中国领事的解释、建议和说明表示感谢,并决定利用假期回国办理结婚手续。

  例三:中国领事不为中国公民阿民和阿芳办理结婚登记

  (一)阿民和阿芳提出结婚申请

  中国公民阿民(男,30周岁)与阿芳(女,28周岁)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又同在中国内地的一所大学任教。经过多年的相识与相知,他们决定实施一次“说走就走”的出国浪漫旅行,并大胆设想在国外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作个纪念。

  于是,他们共同向中国驻R国大使馆提出了结婚申请。

  (二)中国领事的处理情况

  中国与A国间既有现行有效的双边领事条约,也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成员国,并且A国法律承认领事结婚登记的效力。然而,中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中国领事不可为临时出国旅游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A国主管机关也不为临时入境本国的外国游客办理结婚手续。

  鉴此,中国领事告诉阿民和阿芳:他们依法只可回国向民政部门申办结婚登记。

  综上所述,针对中国公民申请“领事结婚登记”一事,无论中国领事为其办理、还是没为或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都是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因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

(任正红 刊登于《世界知识》201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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